尚德与务法:秦汉时期“德法之辩”命题的基本特质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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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启江[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平顶山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伦理与法理互通的传统路径和现代建构--以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辩’命题为研究对象"(13YJC720048)

摘  要:"德法之辩"命题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透过这一文化现象我们可以领略到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在国家治理模式、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以及法律意识培育途径等问题上所做出的选择与坚守。尤其是在该命题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之后,客观上为秦汉时期在治国理政模式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上进行选择与尝试提供了多样化的新内容。为此,在"德法之辩"命题的核心内容上,秦汉时期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质,秦任法而治,不别亲疏与贵贱,将法律之治推向极端,而汉倡德治,必贵人伦情理而慎刑,力主道德法律化,由此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儒家化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治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 键 词:传统社会 道德 法律 文化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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