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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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鑫[1,2,3] 胡德义[4] 郑丽伟[2,3]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 [3]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4]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广东深圳518052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4期444-445,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3)

摘  要:2014年1月1日,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将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3个标准整合、完善为1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具有标志性的进步意义[1-2]。但由于新旧标准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某些损伤参照新、旧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其结果可能不同。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损伤程度 过渡期 标准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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