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生存权的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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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丽娟[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1-3,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儿童生存权的宪政价值是指在保护儿童生存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对于人权和法治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儿童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2006年12月修订,2007年6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这为儿童生存权的保护提供了立法保障。毫无疑问,儿童生存权属于宪法上人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实现法治。

关 键 词:儿童生存权 宪政价值 人权 法治 

分 类 号:DF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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