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诊所与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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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艳秋[1] 李俊刚[1] 尚淑敏[1] 韩冰[1]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4-8,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哈尔滨模式’下法律诊所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律体系完善与实效研究"(CLS(2014)WT15)

摘  要: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需求契合了国家简政放权和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要求,政府应通过积极培育和推动社会力量的发展,来承担许多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工作。哈尔滨市各社区通过社区法律诊所形式,探索社区主体多元化之路,这是一种社会矛盾就地化解,社会事务社会参与的自治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该模式吸收了高校、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一些社会资源,便利了群众,促进了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社区法律诊所深入社区法律事务时,由于法律身份的缺失,社区制度的滞后,限制了高校等社会人力和智力资源参与到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和法治化进程中来。

关 键 词:社区法律诊所 社区治理 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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