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机理、模式与特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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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发锋[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118-12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KS03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KS027);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4-CXTD-02);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资助项目;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15IRTSTHN007)

摘  要: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较高的信任度和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使政府认为社会组织是承接转移职能的适宜主体。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形成了四种模式,即给予模式、交换模式、挤压模式和拓展模式,凸显了边缘性、动态性、非均衡性、渐进性和交互性等特点。

关 键 词:政府职能 社会组织 中国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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