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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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政府

出  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3期1-27,共27页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摘  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9)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目起重新起算。

关 键 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 政府文件 再就业服务中心 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行政 行政立法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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