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财产法结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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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惠文[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74-80,共7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财产法结构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及编纂技术。我国民事立法先继受德日,后继受苏联,现又继受英美,多元法律继受形成新的逻辑关系。从立法史看,先制定合同法,然后制定物权法,最后制定侵权责任法。从法律规范看,合同法应当排列在物权法之前,物权法应当排列在侵权责任法之前;从社会需求看,新时期民法典承载着思想启蒙的文化重任,需要大力弘扬契约至上的精神。不制定债法总则,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逻辑顺序,能够较好地实现合同法和物权法作为交易法的功能,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的功能,彰显民法典的本土特色。

关 键 词:民法典 财产法结构 债权总则 民法规范 民法价值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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