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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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能武[1] 刘建军[2] 

机构地区:[1]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 [2]江西警察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5年第6期112-114,共3页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新形势下单位犯罪刑罚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X1306

摘  要:单位共同犯罪主体也可分为纯粹单位和非纯粹单位即单位与自然人的混合。对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进行探讨,是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的双重需要。在纯粹单位共同犯罪和非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发生着"三次比较法"和"二次比较法"的运用,故应予以分别探讨。

关 键 词:单位共同犯罪 主体类型 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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