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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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锡生[1] 张天泽[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22-26,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2BFX120)

摘  要: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依法应承担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叫做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实践中,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是以民事法律责任表现的,包括因环境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及基于公平责任和社会法规制带来的以民事责任形式表现出的不利后果。可以通过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对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机关组织等主体实施相异的民事责任追究程序形式,如环境公益性责任与私益性责任、实体性责任与程序性责任、公力救济责任与私力救济责任等。在新形势下,应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使得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各种救济形式得以全部体现和具体落实。

关 键 词:环境污染 民事 法律责任 方式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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