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案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几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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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琳 刘洋 

机构地区:[1]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15年第8期33-3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事不再理"原则(the principle of"ne bis in idem")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体现在诉讼法(本文仅论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1]。商标授权确权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以及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也对"一事不再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理”原则 特殊情形 授权 商标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确权诉讼 司法性质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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