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的实质界限:审查标准与操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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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伟[1,2] 

机构地区:[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3期78-82,共5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2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税收法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FX020);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发展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29)的中间研究成果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阐释了税收法治的形式要义,却不足以证明法治的实质内涵,无法证明税收立法本身的正当性。而比例原则作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重要原则,虽尚存争议,但其主张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衡量,正契合了税收法治的实质要求。在比例原则的适用中,税收立法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应符合宪法要求,当具体税种与对应公共利益的直接关联难以确立的情况下,可以逻辑推导出对政府单项财政支出的合宪性考察,即是对税收立法目的之实质审查;在对税收手段的审视中,只有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测试的税收立法才符合正当性的标准。

关 键 词:实质法治 比例原则 适当性 必要性 狭义比例 

分 类 号:F812.0[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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