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监管——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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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石江[1] 

机构地区:[1]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3期83-87,共5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尽管《物权法》已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和财产价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并不完全属于物权法上所有权处分的范畴。现行法下的特定行为和事件往往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基于集体土地的社会性和资源性,现行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设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但现行监管制度的"先天缺陷"与"后天不足"客观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绩效,这就需要从监管理念转变、"线性"主体制度架构、廓清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特定国家行为的识别、变更方式多样化、内部监管规制与成员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系统应对主管部门认知偏差、内部维权乏力、相关主题利益冲突、政府公权力失范等问题。

关 键 词:主体变更 实质限定 程序控制 制度供给 

分 类 号:F30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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