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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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大志[1] 

机构地区:[1]西北民族大学

出  处:《俪人(教师)》2015年第19期336-336,共1页

摘  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于1851 最早出现在美国俄和俄州的判例法之中.它的产生及发展同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发展的早期,其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同时公司的结构也很单一,因此公司的结构的变化、公司财产的处分以及变更修改公司的章程等一系列与公司相关的重大的决议必须全体股东都同意才能实现,即“一致同意”的原则,若其中一个股东反对的,那么公司的决议都不能通过,基于对股东意志的充分尊重,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关 键 词: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东权益 立法缺陷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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