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其他损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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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利华[1] 朱广友[1] 王飞翔[1] 夏文涛[1] 程亦斌[1] 沈寒坚[1] 吴军 

机构地区:[1]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2]上海市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0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4期298-304,共7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标准》)的内容主要是按照人体解剖部位排列编制的,而本章节无法单独按照解剖部位编排,或者涉及全身性损伤,如损伤后休克、呼吸功能障碍、脂肪栓塞综合征、挤压综合征、男子性功能障碍等,高温、低温、电击伤,全身各部位异物留存以及假体损坏等。在鉴定中需要鉴定人对损伤当时的损害以及损伤后继发的一系列全身性损害有全面的认识、理解,以准确掌握标准的精神。本文仅对这部分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道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法医学 创伤和损伤 标准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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