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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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思思[1,2,3] 胡德义[4] 刘鑫[1,2,3] 

机构地区:[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 [3]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4]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广东深圳518052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4期311-313,共3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3)

摘  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做了明确规定,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尤其是2014年8月福建念斌投毒案辩方邀请外籍专家辅助人出庭,2014年10月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方邀请法医专家辅助人出庭,使法医专家辅助人得以为业界了解。法医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是两大法系走向融合的大背景下诞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行之有序的出庭质证规则,这项制度也未必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法医学 专家辅助人 质证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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