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行政程序“瑕疵”——基于当下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  被引量:1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柳砚涛[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15年第8期93-101,共9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轻微违法"甚至"违法"、"无效"的程序违法反行为定性为程序"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抓住"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从而信心满满等待胜诉的原告,意外败在"瑕疵"二字,在宏观上会使"轻程序"理念再次抬头、程序正义丧失殆尽。此类误判大多发生于说明理由、告知、表明身份、送达、合议等程序制度,原因在于"程序工具主义"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弘扬程序独立价值,厘清程序违法、瑕疵、错误之间的界限,不应将不影响权利、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等普适于所有程序"瑕疵"认定,而应考虑程序违反情形是否妨碍不同程序制度价值的实现,分别设置不同的瑕疵认定标准。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瑕疵 违法 错误 标准 

分 类 号:D91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