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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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艺[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39-42,共4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基金(12YJC84001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CHS021)

摘  要:宪法学中所界定的财产权概念有其特别含义,并非是对民法中财产权概念的复制及确认。从宪法财产权的主体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私有财产权入宪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具有普遍性、不可让与性、不受侵犯性;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从权利属性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表现出由消极性向积极性的转变。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无论是从权利属性、设定目的、权利侧重点还是保障方式上看都存在着明显差别。具体而言,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分别以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为出发点,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共同构筑财产权保护的坚实体系。

关 键 词:宪法财产权 性质 民法财产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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