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以留守流浪儿童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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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鹏飞[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23-30,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儿童福利权保障制度研究"(12BFX09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重要人权,是维护儿童有尊严生活的根本保障。我国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等为留守流浪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但相较国际标准而言尚存诸多差距。适当生活水准权不仅是儿童弱者地位的法律补足,也是社会共同体道德原则的应有之义,更是儿童人权保障具体化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对该权利予以确认,主要包括适足食物权和适当住房权等内容。对此,我国应当确立该权利的法律地位并完善其法律体系,落实该权利的国家或政府保障义务,建构该权利的社会参与保障机制。

关 键 词:儿童 适当生活水准权 国际标准 留守流浪儿童 

分 类 号:D998.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2.1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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