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及其规范性问题——英国政治宪法观的中国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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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平[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31-40,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全球化;多元现代性与中国法治的路径选择"(12YJC820065);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JJD820002);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知识批判与反思"(13CFX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Griffith针对宪法变革论提出了两大异议,政治学异议指出,法律不能取代政治,哲学异议指出,权利不过是一种政治主张。政治宪法认为冲突是现代社会的内核,而政治是管理冲突的有效方式,因而强调宪法受日常政治过程影响而不断变化的可能性。在政治宪法的描述性背后,也有其规范性,只不过是一种"模糊的规范性"。政治宪法具有何种规范性,其规范性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处理好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这可能正是英国政治宪法留给我们的启示。

关 键 词:宪法变革 政治宪法 法律宪法 规范性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5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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