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立法设计——以权利本位为视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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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彪[1,2] 李建华[3]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3]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62-71,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李建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权利本位论与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究"(13AFX0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一体化与三元结构的立法设计"(11YJA820038);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私权的一般理论与我国私权制度体系创新";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在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中举足轻重。但是,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认识一直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首先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该专家建议稿专设一章对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有必要结合专家建议稿,从权利本位论的视角重新解读"意思表示"、"合法性"以及"私法效果"等要素,揭示其与权利之间契合或背离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即恢复大陆法系法律行为理论的传统,废弃"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将合法性排除在构成要素之外,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重构法律行为。

关 键 词:权利本位论 法律行为 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 合法性 私法后果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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