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4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学术交流》2015年第9期128-133,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辽宁省社科基金自选项目"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L13DFX032);辽宁省社科联2015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构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法律研究"(2015lslktzifx-09);辽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w2014140)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收入的迅猛增加,遗产的继承也成为每个家庭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被继承者,在遗嘱中采用源于国外的遗嘱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不过,我国的法律对于遗嘱信托的管理依然处在起步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在《信托法》之中对遗嘱信托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甚至与《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存在着抵触与冲突的情况,这使得盛行于欧美及港澳台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内地的发展并不顺利。事实上,遗嘱信托制度之所以在中国的实施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就是对遗嘱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因此,对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遗嘱信托财产1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遗嘱信托财产更多体现的是信托财产的性质而非传统的遗产。所以,在对遗嘱信托财产的处理上,应当优先适用信托制度的有关规定,现行的继承法也应当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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