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会内部控制人民事责任的法理溯源及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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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新天[1] 易海辉[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理论月刊》2015年第9期123-130,共8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14BFX169)

摘  要:近年来,企业基金会在数量上日益增多,增长速度较快,但发展水平还不高。企业基金会内部控制人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对基金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企业基金会内部控制人的责任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不尽人意。从法理上看,其民事责任的义务源主要有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服从义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企业基金会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就需要对企业基金会内部控制人民事责任的请求主体、情形、方式等方面不断健全,确保其民事责任的落实。鉴于基金会制度的建立以公司制度为参照,在完善企业基金会内部控制人民事责任制度上,可以充分借鉴公司法的有关做法。

关 键 词:企业基金会 内部控制人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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