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中“私”的范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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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大学[1] 林芳竹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装备>杂志社,北京100975

出  处:《江淮论坛》2015年第5期109-113,共5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13AFX005)

摘  要: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相关制度将"私"主体划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从而产生概念体系混乱、改变公私合作性质和理念等诸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法学的公私耦合理论分析,与公共部门合作的应是非公"私"主体,即使国有企业成为合作主体也应代表"公"的一方。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私"主体不是狭义上的私人部门,是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非公任何组织,即私人企业和第三部门。

关 键 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 国有企业 私人企业 第三部门 

分 类 号:DF4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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