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据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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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旭明[1] 张雯[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76-77,共2页Cuide to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09YJC820072

摘  要:"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不足采,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规范基础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

关 键 词:请求权 责任 竞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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