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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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京[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5年第8期55-59,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研究"(11AFX005)

摘  要: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环境税收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宽泛,以便对具体的税收内容进行详细的设计。新税种的名称应确定为"环境税",而不宜定为"绿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税收的性质应定位为目的税,以突出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化解当前环境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明确为国税部门,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征收;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关 键 词:环境税收立法 税种名称 法律性质 征收管理机关 

分 类 号:D92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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