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也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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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5年第9期22-23,共2页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关 键 词:继父 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关系 《婚姻法》 继子女 继承遗产 第二款 权利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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