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期间死亡丧葬待遇该由哪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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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5年第9期27-27,共1页

摘  要:问:辽宁抚顺市赵军 我们单位有名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期间死亡,请问其丧葬待遇由新参保地支付还是由原参保地支付? 答: 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转移的资金已经到达新参保地的,丧葬待遇由新参保地支付;转移的资金未到达新参保地的,丧葬待遇由原参保地支付。”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关系 待遇 丧葬 死亡 城镇企业职工 保险人员 参保 地支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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