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传输控制立法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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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伟[1,2]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2]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230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8期98-102,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编号GD13CFX04);广东省2014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2014A070703057)资助

摘  要:对跨区域大气污染传输实行有效控制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一个主要内容,而相关立法的缺位已经成为对跨区域大气污染实施有效控制的主要障碍。在我国缺乏相关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可借鉴美国清洁空气法对跨区域大气污染传输控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立跨区域大气污染传输控制机构、构建跨区域大气污染传输控制的市场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关 键 词:跨区域 大气污染 立法缺位 立法借鉴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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