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厦当“农民”每年将获1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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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5年第4期47-47,共1页

摘  要: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印发了《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措施》中所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电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返乡创业的大学生,《措施》规定.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除按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外,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学生 奖励 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高校毕业生 农业主管部门 家庭农场 

分 类 号: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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