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长久不变”分阶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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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克诚[1] 

机构地区:[1]全国政协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5年第8期25-25,共1页

摘  要: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的问题。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不清,做法各异。建议“长久不变”分阶段实现:一是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允许在严格调整程序条件下“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连续性。二是参照现行法律,土地承包期应与林地承包权年限、城镇居住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相一致,为70年,同时尽快修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期 第二轮承包 政策连续性 登记工作 土地确权 干部群众 程序条件 

分 类 号:F3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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