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问题解答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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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安 蔡雪晴 

出  处:《财会月刊》2015年第8期112-11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1.请问:如果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处置,在确认营业外支出的同时,是否需要对以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问题解答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 

分 类 号:F812.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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