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深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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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超 

出  处:《中国海关》2015年第9期46-47,共2页

摘  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下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下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些企业对FCE理解不深。有时招致损失。

关 键 词:FCR 国际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代理 运输方式 赔偿责任 组织内部 收货人 承运人 

分 类 号:F550.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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