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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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敏[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行政论坛》2015年第5期64-68,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2015-GH-002);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河南省承接服务转移研究"(2013B057)

摘  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是由强制行政向给付行政过渡的体现,其实质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福利的公法行为。行政担保责任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所负的国家间接给付义务,是公私协力的起点。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应承担如下行政担保责任: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给付不中断的监督义务;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最后履行责任。并通过管制、规制、协商和评估等方式实现。

关 键 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行政担保责任 给付行政 管制 规制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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