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构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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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君瑜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60-66,共7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XFX009);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相关研究成果

摘  要:公物利用法治化立基于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深层理解。公物利用法律关系是由公物所有者、支配者、利用者组成的三面复式结构,其在法律性质上呈现私法与公法交相融合的格局,在权利(力)构造上包含公物所有权、公物支配权、公物用益权。公物所有权的公所有权说与修正的私所有权说在法适用效果上呈趋同之态,应根据现实需要对其私权性质予以认定。公物支配权应避免沦为所有权的附庸,并跳出所有权性质的无谓论争,转以功能主义立场将其界定为概括性管理权。公物用益权则应避免在反射利益与权利之间摇摆不定,将其界定为主观公权利是因应人权保障理念的必然需求。

关 键 词:公物利用 权利(力)构造 公物所有权 公物支配权 公物用益权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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