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统计法修改的制度逻辑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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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军[1,2]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统计与决策》2015年第18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Statistics & Decis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2批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686);成都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优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

摘  要:1台湾地区的统计立法 台湾地区的“统计法”是在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1934年施行的《统计法》之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部《统计法》本来是预想中《主计法》的一编(其他三编为预算、会计和决算)。陈长蘅等立法委员认为“主计制度,事属新兴,整顿财政,更为根本”.

关 键 词:《统计法》 台湾地区 制度逻辑 修改 南京国民政府 1934年 统计立法 立法委员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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