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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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庆坤[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157-165,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38);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20091);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国外访问学者资助项目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当下数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和十余部现行民事法律所沿袭,俨然成为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的立法范本和民法学的智识"正统"。然而,此种旨在宣示国家属地主权的简单规定早已不合时宜,与国际私法规则相互矛盾。我国早期的学者和立法曾经正确认识和解决了民法地域效力问题,现今的规定源自特殊历史背景下不自觉师法苏俄民法的立法草案。界定民法地域效力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使命,国外立法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我国宜采取单行法模式,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打造与民事实体法和谐共振的先进国际私法立法。

关 键 词:民法典 地域效力 国际私法 属地主义 单行法模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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