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直接征税可行性政策分析——以“淘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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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栩怡 任晓倩[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出  处:《现代商业》2015年第27期28-29,共2页Modern Business

基  金:"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随着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据现有的统计数字估算,到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逼近50亿元,有望超过其他国家成为全球第一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而2014年到2015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淘宝打假事件以及马云与国家工商局的纠纷更是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这也进一步反映了淘宝的使用广泛与普遍,而税收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政策出台和现状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就如今的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出发探究不同的网商模式的征税方式,并重点以"淘宝"为例分析C2C平台的不同征税政策的可行性。

关 键 词:电商化 C2C平台网店 C2C征税类型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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