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场土地权属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被引量:2

A historical review and a status analysis of land ownership of Chinese air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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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美[1] 甄影[1] 王云访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民航管理》2015年第7期49-52,共4页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摘  要: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特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机场这种特定地域主要包括飞行区、航站区和公共区三个部分。为了集约节约用地。同时满足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运输的需要,机场区域的土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对机场区域的土地确认土地权属。由于我国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所以确认机场区域的土地权属主要是确认土地的使用权。

关 键 词:土地权属 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法》 现状 历史 集约节约用地 民用航空器 土地产权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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