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净月学刊》2015年第4期87-95,共9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辑:12JZD037;201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CLS〔2011〕B07);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批准号:GJ2011B09);2014年湖南省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X2014B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奥胡斯公约》的三大支柱,三项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司法救济条款既是《奥胡斯公约》区别于以往同类国际公约的重大创新,也是公约自身其他两项支柱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第五章,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应当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他国成熟做法,从司法救济程序方面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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