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依据——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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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江淮[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0

出  处:《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59-60,93,共3页

摘  要:刑法具有公共品的特征,可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承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理由有:它是市场规律下的产物;它与成文刑法在刑法的市场需求方面具有互补性;它与成文刑法在刑法的市场供给方面具有替代性;法律市场中已存在这类公共品;它是我国刑法变革的钥匙之一。

关 键 词:超法规 排除犯罪性行为 法经济学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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