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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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机电安全》2015年第10期4-4,共1页

摘  要: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关 键 词:油气储罐 防火防爆 罐区 储存介质 作业人员 排放系统 联锁系统 有毒气体 

分 类 号:TE88[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油气储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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