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评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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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升[1] 贺国荣[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武陵学刊》2015年第5期56-66,共11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四川农业大学"双支计划"院级专项"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201000870911)

摘  要:弗洛姆认为,有别于任何物种,唯有人类的存在境遇是矛盾的、分裂的。既脆弱,又强大;既自由,又孤独。该存在境遇带来的焦虑和痛苦,导致一系列必须满足的需要:生存的意义指向;生存的价值感;被接纳的归属感等。满足需要的方式,可分为正面积极的善性取向和负面消极的恶性取向。每个个体兼容了两种人格取向,多数普通人善的人格取向占优势,少数人则相反,特定情境下他们会制造恶性的破坏和犯罪。对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介绍及分析,可扩充国内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新视野。

关 键 词:弗洛姆 犯罪原因观 人类的存在境遇 虐待症 厌倦感 

分 类 号:D91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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