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烈山煤矿产权组织形式的演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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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从杰[1] 

机构地区:[1]阜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出  处:《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6-11,共6页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历届政府治皖经济政策研究(1912-1927)"(AHSK11-12D232)

摘  要:企业的产权制度与经营效益之间存在关联。自清末至民国,烈山煤矿在50年间的发展历程中,产权组织形式先后有商办、官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其经营成效亦随之沉伏。清末时期烈山矿步入近代开采阶段,商股股本不大,产量不多。北洋时期该矿在倪氏家族控股后获得快速发展,盈利较多。南京国民政府宣布收归官办后,产权一直界定不清,官股商股利益交织冲突,造成权责不明,人事更迭频繁,加上外在环境恶化,烈山矿由一时的鼎盛走向欠债停工。通过烈山矿个案分析可以得出,由于企业内外生存条件复杂,单纯的商办、官办还是官商合办,都难能有效组织生产,具有官僚背景或支撑的私人投资商办,是推动近代矿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无疑也折射出近代企业现代化之路并不平坦的一面。

关 键 词:烈山煤矿 产权 商办 倪氏家族 

分 类 号:K25[历史地理—历史学] F462.21[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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