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的定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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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29期20-21,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在美国,律师协会的章程规定,除了执业律师的会员之外,通常还包括四类特别会员,一类是法学院的学生,一类是法官,一类是政府及公共领域的律师《即我们所称的公职律师),还有一类是外国注册执业律师。他们各自所缴纳的会员会费与执业律师的也有差异,法学院学生和法官的会费较低。美国的法律界有一个共识,执业律师与公职律师、外国注册律师、法官乃至还在读书的法学院学生,都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需要有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和共同研讨法律问题的平台。而律师协会就应是这样一个平等、包容和互助互爱的平台,也是共同参与搭建的一个专业性社会机构。在这样的自治自律的社会机构里,不仅可以十分便于律师们与同为司法共同体成员的法官们进行平等而直接地沟通交流,共同商定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基本职业权利保护保障等规范,并相互监督和约束;还为专业培训(与职业再教育)、行业后续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条件。

关 键 词:律师协会 法律共同体 执业律师 改革 公职律师 社会机构 职业道德 职业再教育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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