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如何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香港法院裁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践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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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前红[1] 付婧[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12-26,共1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3A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5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香港法院针对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将不只限于审查立法或行政权力对公民及政治权利的限制,也包括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限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一直是香港司法权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空白。对回归后香港法院援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判决进行梳理,会发现香港法院适用公约的情况不乏实例,包括将公约作为辅助解释基本法或辅助解释一般法律的的资料、将公约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但更多时候,当事人提出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法院仅予以消极回应,尽量避免直接适用公约。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香港法院受制于自身的司法克己、《基本法》规范、香港普通法传统等因素。

关 键 词:《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香港法院 司法审查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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