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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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世银[1] 李青武[2,3]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学术界》2015年第9期227-235,共9页Academ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BFX033);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项目号:10YJA820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城镇化表象是人口、生产与生活要素的空间位移,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的进程、规模。交通事故是交通运输工具内在危险的外现,增加了城镇化的阻力与成本。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受害人保护、降低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提升社会福祉。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其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救助基金的宗旨与功能决定其应具有法人地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各省救助基金法律地位呈现出"松散型""松散+托管型""权责高度集中"非法人型、有名无实的法人型,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模式与城镇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成来解决。据此建议,中国应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规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财团法人,加强其内部治理结构设置。

关 键 词:城镇化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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