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程序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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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志杰[1] 张宏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5期89-94,共6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目的是以追究犯罪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为双重目标,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却需要与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性保护有区别,在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注意更加规范的程序性保护。实践先行而后立法是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特征。为防止立法上的缺失与实践中的不规制所增加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错位和被规避的风险,应在具体操作上尽量体现、维护涉案未成年人之权益。检察机关要在落实专门机构设置,把握未成年人特殊检察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我国《刑诉法》第271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我国这项制度与发达国家"缓诉"、"起诉保留"、"起诉犹豫"等制度相比,差距甚远,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批判继承国外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方案,应当从实体内容和程序构造两个方面改造并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并将裁量的立法模式纳入其规范构建之中。

关 键 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程序性问题 利益诉求 少年司法 独立人格 发展趋势 人文关怀 实践探索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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