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志书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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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荣发[1] 

机构地区:[1]三明市方志委,365000

出  处:《福建史志》2015年第4期27-28,32,共3页

摘  要: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做好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是履行依法修志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提高志书质量起重要作用。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建立完善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地方志书(简称县级志书)由设区市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一般要经过初审、复审、终审,我们应当将此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关 键 词:地方志书 《地方志工作条例》 审查 县级 行政区域 公开出版 志书质量 验收制度 

分 类 号:K2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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