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赐死之法考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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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庆[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陕西西安70116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121-127,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秦汉司法文书与司法运行研究"(14CZS010)

摘  要:赐死之法产生于早期贵族制度与礼乐文明之下,最初是一种优待贵族的办法,意在避免贵族大臣下狱受刑的痛苦,为其保存体面与名节。贾谊正是以先秦古礼与经典为据,提倡赐死之法,在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汉代君臣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汉君主多行赐死之法,大臣也形成了有罪自杀的传统,"将相不对理陈冤"成为"故事"。但在君主制度之下,由于君主的个人权力与意志,这种体貌大臣之法逐渐丧失了原来的意义。

关 键 词:赐死 自杀 贾谊 君臣关系 

分 类 号:K23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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