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合作社实现农产品定价权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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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青秀[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8期53-55,共3页Price:Theory & Practice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JY044);2011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1GXQ4D063);201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BJJ034)

摘  要: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过山车式的价格波动严重损害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丹麦农户通过成立农业合作社,实现了农产品定价权,稳定了农产品价格。价格稳则农业稳,农业稳则天下安。因此,本文基于农产品定价权的视角,学习和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为增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力量,提升其定价权,稳定农产品价格提供对策建议。

关 键 词:丹麦农业合作社 农产品定价权 合作社专业化 

分 类 号:F353.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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